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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1-12 16:12  文章来源:铜梁招商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动铜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所指外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下同),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铜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铜梁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铜兴办的企业和本县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及县内现有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二)外来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三)外来企业按规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外来企业投资工业项目,购买生产用地的,其所需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进行出让。企业在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外来企业投资农、林、牧、副、渔等项目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外来企业购买非生产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格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三、财税奖励政策

  (一)外来企业(县级规模以上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二年内,企业上缴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企业上缴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外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其补贴标准根据企业落户地址和项目情况,由引资单位提出方案,报项目评审会审核,按招商引资审批程序由财政拨款解决。

  (三)县财政建立奖励基金,对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5万元;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10万元;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20万元。同时,停止执行《中共铜梁县委、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超亿破千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奖励的通知》(铜梁委[2005]38号)中对超亿破千企业的有关奖励规定。

  四、行政规费政策

  (一)外来生产性企业,建设期间县级行政规费(除人防费减半外)全免。

  (二)中介机构对外来企业收费,业主单位可委托县招标办面向县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招标,以最低中标价格确定中介机构。外来企业也可自行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出具的中介报告县内相关部门同样予以认可。

  五、投融资政策

  (一)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为外来企业筹融资金提供担保;县城投公司可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给我县的授信扶持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外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二)鼓励企业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支持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
 
  (三)对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制度,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六、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生产性企业和项目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外来企业和项目的规划布局、立项审批、选址定点、土地出让、方案评审、环保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施工放线、竣工验收、国土证、房产证等建设手续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查后统一办理,工程质监、消防、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有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专人免费协助办理。

  (二)实行执法检查备案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前,必须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告知工业圆区管委会或者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处置特殊的突发事件除外),取得县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

  (三)县政府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外来生产性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对企业业主实行贵宾卡制度。

  (四)外来生产性企业安装电力、供水、天然气、有线电视和消防设施等,引入竞争机制,严禁垄断经营,并免收入户费。

  (五)外来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县人事、劳动部门免费为外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六)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七、其他

  (一)凡外来企业投资特大型生产项目或者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力强,产出强度特别大的优势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享受特别优惠政策。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铜府发〔2000〕45号文件、铜委发〔2003〕5号文件停止执行(原签约项目仍按签约约定执行)。新办外来企业享受本政策所规定的优惠条款,由企业申请,县招商局初审,报县委、县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兑现。

  (三)县内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政策,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四)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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