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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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5 11:45 文章来源:铜梁商务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1.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或初审。审批后企业成立或申请人凭初审文件继续办理上报手续。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doc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doc
5.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基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6.申请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三)中国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五)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订的就减资事项的修改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修改章程)(原件,1份);
(六)收到审批机关初步批复后须提交以下资料:
1、在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说明: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被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通知有关债权人的证明(原件,1份);
3、外商投资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后提交。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铜梁县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巴川镇中兴东路22号县计委4楼外经科
8.审批程序
企业向外经委申请,外经委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作初步批复。企业就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公告3次,再将有关资料报外经委审批。
9.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10.受理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4568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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